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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由於委託室內裝修從業者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之觀念日益為民眾接受及重視,是室內裝修從業者及專業技術人員之素質、專業職能及人員管理等,攸關民眾委託室內裝修從業者之品質。為加強室內裝修從業者及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職能、管控人員流向,使其知悉法令異動情形等相關問題。爰修正本辦法,訂定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定期換證及回訓制度,藉由該制度之建立,開展專業技術人員執業生涯之終身學習,並分別就登記證有效期限、換證年限、申請換發登記證應檢附文件及程序等予以規定,以利執行。

內政部營建署於991223日發布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並訂於10041日施行,主要修正內容為刪除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之許可制度,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正主要內容包括:
1.簡化室內裝修業申請登記程序為一階段申請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成立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之申請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
2.新增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四年定期換證之規定(附表一)
3.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領證後四年內參加內政部或其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舉辦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之回訓制度(附表二)
4.明定住宅用途及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室內裝修技術部分由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簽章負責等規定(附註三)


附表一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換發期限
換證梯次
裝修業領得登記證之登記日期
換證期限由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算
87年12月31日前
二年內
88年1月1日至91年12月31日間
三年內
92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間
四年內
 
附表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
換證梯次
專業技術人員領得登記證之登記日期
換證期限由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算
86年12月31日前
二年內
87年1月1日至87年12月31日間
三年內
88年1月1日至88年12月31日間
四年內
89年1月1日以後至本辦法修正生效日前
五年內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33條: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一、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簽章負責項目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雙魚碎碎念】
很多朋友都跟我說考這張設計證照又難考又累又沒用,不如考工程管理比較優。
不過現在^^哈哈哈哈哈,只要是圖說審核,除了開業建築師,還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也可以審核圖說。從民國100年4月1日就要施行了,考這張終於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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